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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戶口查察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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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執行戶口查察,維護社會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戶口查察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指揮警察勤務區警員負責執行,必要
時得派員協助之。
第 3 條
戶口查察時,除查對戶籍資料外,並得執行左列事項:
一、社會治安調查。
二、推行政令宣導。
三、提供為民服務。
第 4 條
戶口查察應於日出後日沒前行之。但經受查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戶口查察時,受查察人應出示戶籍資料,並對戶內人口動態據實說明。
第 6 條
無故規避或拒絕戶口查察者,按其情節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
第 7 條
戶口查察作業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