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戶口查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戶口查察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指揮警察勤務區警員負責執行,必要
時得派員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