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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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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受理申請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申請人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資格審查費:每一經紀業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整。
二、實地審查費:資格審查通過者,依實地審查之營業處所數計,每一處
應繳納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證書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發給認證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整;補發、換發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四、標章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依營業處所數申請發給標章貼紙;每張
新臺幣一百元整;補發、換發標章者亦同。
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但前條第二款之實地審查費,有應繳資料
不齊,經限期補正未補正,或開始辦理實地審查前申請撤回者,所繳規費
全額退回;於開始實地審查後申請撤回者,應就未審查之營業處所辦理退
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