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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但前條第二款之實地審查費,有應繳資料
不齊,經限期補正未補正,或開始辦理實地審查前申請撤回者,所繳規費
全額退回;於開始實地審查後申請撤回者,應就未審查之營業處所辦理退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