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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以於原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應繳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