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服制條例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禮服
男子禮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褂式如第一圖,齊領對襟,長至腹,袖長至手脈,左右及後下端開,
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黑,鈕扣五。
二、袍式如第二圖,齊領前襟右掩,長至踝上二寸,袖與褂袖齊,左右下
端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六。
三、帽冬式如第三圖之甲,凹頂軟胎下沿略形橢圓,質用絲麻毛織品,色
黑。夏式如第三圖之乙,頂平頂硬胎下沿略形橢圓,質用草帽綆,色
白。
四、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備 註:第一圖至第三圖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
版) (二) 第 1178 頁
女子禮服,依左列甲乙二種之規定:
甲種
一、衣式如第四圖,齊領,前襟右掩,長至膝與踝之中點,與褲下端齊,
袖長過肘,與手脈之中點,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六。
二、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乙種
一、衣式如第五圖,齊領,前襟右掩長過腰袖長過肘與手脈之中點,左右
下端開,質用絲棉毛織品,色藍,鈕扣五。
二、裙長及踝,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黑。
三、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備 註:圖四、圖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
二) 第 1179 頁
男女因國際關係服用禮服時,得採用國際間通用禮服。
第 二 章 制服
男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式如第六圖,齊領方角,對襟,長過腹,左前襟綴暗袋二,右前襟
下端綴暗袋一,袖長至手脈,質用樸素之絲麻棉毛織品,色冬黑,夏
白,鈕扣五。
二、褲式如第七圖,長及踝,質色同衣。
三、帽同第一條三之規定。
四、外套式如第八圖,翻領對襟,長過膝,袖長與衣袖齊,質用樸素之絲
麻棉毛織品。

(備 註:圖六至圖八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
二) 第 1180 頁)
女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同第二條甲種一之規定,惟顏色不拘。
第一、二、四、五各條所規定之服制,其質料限用國貨。
外交官、法官、軍人、警察、學生,及其他公務員之制服,有特別規定者
,得從其規定,惟帽徽限用國徽。
公務員舉行典禮,適用本條例規定之何種服制,由主管機關長官臨時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