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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雲林教養院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政部雲林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
細則。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院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教保課。
三、輔導課。
四、行政室。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入(退)院、死亡喪葬事宜與離(退)院之生涯轉銜、推介
就業服務及追蹤輔導。
三、服務對象社會工作個別化服務之提供(包含服務對象諮詢輔導、家庭
支持及特殊個案輔導)。
四、服務對象基本資料之建立、統計、分析及管理。
五、服務對象權益之促進。
六、服務對象相關活動方案之規劃及執行。
七、志願服務業務之推展及社會資源之結合、運用。
八、社會各界及相關社團之參訪。
九、社會福利諮詢服務。
十、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教保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年度個別化教養服務計畫之研訂及執行。
三、服務對象生活照顧、教育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娛樂。
四、服務對象親職教育、家庭訪視、戶外教學及社區融合。
五、教保人員在職訓練、機構及大專校院至院交流學習、實習。
六、教保業務之研究發展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教保事項。
輔導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之生活照顧與輔導、教育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娛樂。
三、合作式中途學校之綜合業務。
四、服務對象之職能發展。
五、服務對象之財務管理輔導。
六、服務對象之健康管理。
七、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院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院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