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執行空中機動支援各類警察勤務,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
定設空中警察隊 (以下簡稱本隊) ,隸屬內政部警政署。
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交通巡邏-都市及公路交通狀況觀測通報、疏導與交通事故搶救。
二、特種刑案之空監、追輯與圍捕。
三、高層建築火場觀察與救生。
四、群眾騷亂事件之偵監與採證。
五、山難事件之搜救。
六、聯合警衛勤務之支援。
七、其他緊急災變之搶救及支援。
本隊置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本隊設左列各組,其掌理事項於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
一、警務組。
二、航務組。
三、機務組。
四、勤務指揮中心。
本隊置組長、主任、督察員、組員、飛行員、技士、技佐、修護員、辦事
員、書記。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項。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隊下設第一、二兩個分隊,分置適當地區擔任支援勤務。
分隊置分隊長、警務員、飛行員、技佐、修護員、辦事員、書記。

┌──────────────────────────────┐
│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編制表 │
├─────┬──┬───┬─────────────────┤
│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註│
├─────┼──┼───┼─────────────────┤
│ │警正│ │ │
│隊長 │ 或 │ 一 │兼飛行。 │
│ │薦任│ │ │
├─────┼──┼───┼─────────────────┤
│副隊長 │警正│ 一 │襄助警務。 │
├─────┼──┼───┼─────────────────┤
│副隊長 │薦任│ 一 │襄助航務、機務兼飛行。 │
├─────┼──┼───┼─────────────────┤
│組長 │警正│ 一 │警務組。 │
├─────┼──┼───┼─────────────────┤
│組長 │薦任│ 二 │航務組 (兼飛行) 、機務組 (兼空勤修│
│ │ │ │護) 。 │
├─────┼──┼───┼─────────────────┤
│主任 │ │ (一) │由警務組組長兼任。 │
├─────┼──┼───┼─────────────────┤
│ │警正│ │ │
│督察員 │ 或 │ 一 │ │
│ │警佐│ │ │
├─────┼──┼───┼─────────────────┤
│ │警正│ │ │
│組員 │ 或 │ 二 │ │
│ │警佐│ │ │
├─────┼──┼───┼─────────────────┤
│ │委任│ │ │
│飛行員 │ 或 │ 九 │ │
│ │薦任│ │ │
├─────┼──┼───┼─────────────────┤
│ │委任│ │內二人辦理空勤修護工作、一人辦理地│
│ │ │ │勤修護工作。 │
│技士 │ 或 │ 三 │ │
│ │薦任│ │ │
├─────┼──┼───┼─────────────────┤
│技佐 │委任│ 二 │一、辦地勤修護工作。 │
│ │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 │一、內六人辦理空勤修護工作,一三人│
│ │ │ │ 辦理地勤修護工作。 │
│修護員 │委任│ 一九 │ │
│ │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委任│ │ │
│人事管理員│ 至 │ 一│ │
│ │薦任│ │ │
├─────┼──┼───┼─────────────────┤
│ │委任│ │ │
│會計員 │ 至 │ 一│ │
│ │薦任│ │ │
├─────┼──┼───┼─────────────────┤
│辦事員 │委任│ 一│ │
├─────┼──┼───┼─────────────────┤
│書記 │委任│ 一│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分│分隊長│薦任│ 二│兼飛行。 │
│ ├───┼──┼───┼─────────────────┤
│ │ │警正│ │ │
│ │警務員│ 或 │ 二│ │
│ │ │警佐│ │ │
│ ├───┼──┼───┼─────────────────┤
│ │ │委任│ │ │
│ │飛行員│ 或 │ 二○│內二人兼辦航務。 │
│ │ │薦任│ │ │
│ ├───┼──┼───┼─────────────────┤
│ │技佐 │委任│ 二│一、辦地勤修護工作。 │
│ │ │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 │ │ │一、內八人辦理空勤修護工作,一四人│
│ │ │ │ │ 辦理地勤修護工作。 │
│ │修護員│委任│ 二二│二、內一一人得列薦任。 │
│ │ │ │ │ │
│ ├───┼──┼───┼─────────────────┤
│ │辦事員│委任│ 五│ │
│ ├───┼──┼───┼─────────────────┤
│隊│書記 │委任│ 二│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合 計│一○一│ │
│ │ (一) │ │
├─┬──────┴───┴─────────────────┤
│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之職等,應適用「壬│
│ │ 、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
│ │ 修正時亦同。 │
│註│二、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
│ │ 職時為止。 │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