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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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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司法院為貫徹人事公開,設人事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評議一般
人事案件,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優秀人員之選拔事項。
二、本院暨所屬人員進修及出國研習之評議。
三、其他有關交辦事項之評議。
第 3 條
本會由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等擔任委員。
第 4 條
本會開會時,由祕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祕書長不克出席時,由副祕書長
代理之。祕書長、副祕書長均不克出席時,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5 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第 6 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第 7 條
本會評議結果,經報請院長核定後分別處理。
第 8 條
本會評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院人事處辦理之。
第 9 條
本規則自核定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