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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開會時,由祕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祕書長不克出席時,由副祕書長
代理之。祕書長、副祕書長均不克出席時,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