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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有效管理國史館 (以下簡稱本館) 史料複印作業,並增進其服務功能,
特訂定本規則。
經整理完成史料,不涉及本規則第三條規定之情形者,由主管單位斟酌檔
案內容及保存狀況,提供複印。其已製成微捲或屬電子文件者,以提供微
捲或電子文件複印為原則,並依「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辦理。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凡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
私、工商機密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之史料,不得複印。但依法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為維護史料之永久保存,紙質史料原件已變黃發脆、字跡呈褪化或史料狀
況不佳者,不得複印。
複印史料,須先填具「國史館史料複印申請單」,依規定程序申請複印,
其數量以每案不超過二分之一為限,並酌收複印工本費用:
一、收費標準:每頁 (單面) 酌收工本費二元。
二、本館暨臺灣文獻館同仁申請複印史料,因編纂業務或公務需要者,不
收費。
三、政府機關或學校申請複印史料,因公務需要,備文不收費。
四、史料目錄、附件、館藏報紙、電腦報表紙、數位影像之複 (列) 印,
其收費標準得比照前二款之規定辦理。
各機關移轉之史料目錄,除原移轉機關得免費複印外,不得申請複印。
複印史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情事,依「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第十
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閱覽者應負賠償及其他相關責任。
申請複印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採用以為圖版
,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需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閱覽者複印本館史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檔案法」等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