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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整理完成史料,不涉及本規則第三條規定之情形者,由主管單位斟酌檔
案內容及保存狀況,提供複印。其已製成微捲或屬電子文件者,以提供微
捲或電子文件複印為原則,並依「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