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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制定之。
監察院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其區劃如左:
一、甘寧青區。
二、豫魯區。
三、晉陜綏區。
四、雲貴區。
五、兩廣區。
六、兩湖區。
七、皖贛區。
八、閩臺區。
九、蘇浙區。
十、冀熱察區。
十一、川康區。
十二、新疆區。
十三、遼寧安東遼北區。
十四、吉林松江合江區。
十五、嫩江龍江興安區。
十六、西藏區。
十七、蒙古區。
各監察區監察委員行署,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得不設立或合併設立。
直轄市屬於所在地之監察區,不另設監察委員行署。
監察委員行署由監察委員三人主持之。
主持行署之監察委員,以迴避本區為原則,由全體監察委員推選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監察委員行署設行署委員會議,議決有關行署各事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
監察委員行署設秘書室、總務科、調查科。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分配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書狀之簽擬事項。
四、關於職員之考績考勤事項。
五、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書之撰擬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本署刊物及規章之編纂事項。
四、關於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物品之購置修繕保管事項。
六、關於員工福利事項。
七、關於工警之管理訓練事項。
八、其他庶務事項。
調查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專案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社會情況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調查報告之整理事項。
四、關於調查表冊之編製整理事項。
五、其他臨時調查事項。
監察委員行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二人,調查專員二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調查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二人。
監察委員行署置會計員、統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監察院會議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