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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監察委員行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二人,調查專員二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調查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