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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報院法規案件之審查、研議、整理事項。
二、關於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編譯事項。
四、關於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法規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建立、管理、運用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本會分科辦事,掌理前條所定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專任。委員九人至十一人,派兼或聘兼。
本會置參事、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編審、專員、科員、雇員。
前二條各職稱之員額及官、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人事、會計、文書、事務等事項,由本院秘書處統辦。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
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按月致送研究費。
本會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