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訂定之。
第 2 條
紀律委員會設委員十五人,其人選經各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由議長提請大會決定之。
第 3 條
紀律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
第 4 條
紀律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紀律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其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 6 條
被移付懲戒之代表得向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辯。
第 7 條
紀律委員會審議大會交付之懲戒案件,得按情節輕重為左列之處分:
一、書面警告。
二、口頭道歉。
三、書面道歉。
四、停止出席大會會議一次至八次。
第 8 條
紀律委員會之懲戒審議應繕具報告書,提請大會決定之。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懲戒,大會得同時決議,如當事人於限期內不提出道歉時,則依前條第四款處理之。
第 9 條
紀律委員會配置秘書及其他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第 10 條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