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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訓政結束程序法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