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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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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獎學考試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鼓勵公務人員自修,增進其學識技能,以提高行政效率,舉行公務人員
獎學考試。 (以下簡稱獎學考試) 。
獎學考試,得由各機關設獎學考試委員會,分別辦理命題閱卷及給獎事宜

獎學考試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人至九人,主任委員以機關首長
或幕僚長充之,委員會由主任委員遴聘之。
獎學考試委員會組織成立後,應將主任委員姓名簡歷,報由考選部轉呈考
試院備查。
獎學考試,分為簡薦委三級,應考人以各機關在職公務人員為限,各機關
如有特殊情形,得變更其分級。
前項各級考試,得同時或分期舉行。
獎學考試科目,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
甲 共同科目:
一、國父遺教。
二、總統言論。
三、憲法及各該機關有關法令。
乙 專業科目,由各機關獎學考試委員會定之。
共同科目,應集中考試,臨時命題,專業科目,應考人得按照各機關獎學
考試委員會所定題目,提出研究論文或著作。
前項專業科目之考試題目,應於考試前四個月公告。
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之成績合計為總分數時,共同科目佔百分之四十,專
業科目佔百分之六十,應考人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為最優等,七十分以
上者為優等,六十分以上者為中等,不滿六十分者不列等次。
獎學考試經核定等第後,列優等以上人員,分別給與獎章獎金或獎品。其
給與辦法,由各機關自行規定並報考選部轉呈考試院備查。
考試完竣後,獎學考試委員會應將辦理情形,連同試題暨中等以上人員姓
名履歷及成績清冊三份,送由考選部核轉考試院備案後,將上項姓名履歷
成績清冊轉送銓敘機關,作為該年度應考人學識考績之參證。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