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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獎學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共同科目,應集中考試,臨時命題,專業科目,應考人得按照各機關獎學
考試委員會所定題目,提出研究論文或著作。
前項專業科目之考試題目,應於考試前四個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