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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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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設置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工業輔導準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係指製造液化石油氣汽車之汽車製造廠;液化石油
氣汽車改裝廠係指將汽車之燃料系統加工變更為可以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
燃料之工廠或汽車修理廠。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之作業場所設置符合左列規定:
一、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法令規定。
二、面積一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
三、作業廠房應為通風良好之磚造、鋼架或鋼筋水泥之建築。
四、入出口應臨接寬八公尺以上道路。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不得占用道路或公共場所停放車輛或堆置器
材等。對廢水、廢氣、廢棄物、噪音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廠房內之安全設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配電線路應裝於導管中,電氣開關應裝於密閉開關箱中,電力總開關
不得設於作業場所內,必要時應能切斷作業場所之電源。
二、鋼瓶裝有液化石油氣之放置應依消防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
理。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應具備左列專用設備:
一、排氣分析儀 (CO、HC) 。
二、液化石油氣偵測器 (HC) 。
三、測漏檢知液。
四、二氧化碳或發煙劑測漏法之檢查器具。
五、壓力配管氣密檢查器具。
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廠除具備前條所列之設備外,另應具備左列設備:
一、非溝槽式頂車機。
二、引擎轉速表。
三、點火正時燈。
四、空氣壓縮機。
五、輪胎氣壓表。
六、各種量具。
七、前燈試驗器。
八、汽化器一次室壓力計。
九、導管切斷器、擴孔器。
十、一般修車手工具。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應至少僱用經依法檢定合格之汽車檢驗員一人。
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廠應至少僱用經依法檢定合格之汽車檢驗員及汽車修
護技工 (或乙級以上技術士) 各一人。
兼營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及改裝廠應至少僱用經依法檢定合格之汽車檢
驗員及汽車修護技工 (或乙級以上技術士) 各一人。
前三項之汽車檢驗員及汽車修護技工 (或乙級以上技術士) 應取得政府相
關單位舉辦之液化石油氣汽車課程講習合格證明文件。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應實施品質管制制度,並具備左列事項:
一、品質手冊 (宣示品質政策及敘述品質系統之文件) 。
二、組織與管理:
(一) 一級主管學經歷或訓練證明文件。
(二) 工廠組織圖及人員配編表。
(三) 品管主管、技術主管與行政主管之權責及相互關係之規定。
三、採購及採購品:
(一) 採購審查程序。
(二) 採購記錄。
(三) 燃料系統零組件製造當廠合格證明文件。
四、製造 (改裝) 流程管制方法:
(一) 各車型製造 (改裝) 操作手冊。
(二) 操作手冊之核可、修訂及更改程序。
五、檢驗與測試:
(一) 汽車改裝前之檢驗程序及檢驗記錄。
(二) 製程 (改裝過程) 中之檢驗程序及檢驗記錄。
(三) 完成車之檢驗與洩漏測試、鋼瓶氣密室測試、廢氣排放測試程序及
逐車測試記錄。
六、設備之管理、維護及校正:
(一) 製造 (改裝) 及檢驗設備檔案表 (含設備之數量、廠牌、型式、辨
識號碼、功能、供應公司及維修公司等資料) 。
(二) 設備之維修計畫及維修記錄。
(三) 設備之校正計畫及校正記錄。
七、人員與訓練:
(一) 相關專業人員之學經歷及訓練證明文件。
(二) 相關專業人員年度訓練計畫 (含相關技術、檢驗、品保及勞工安全
衛生等項目) 。
(三) 年度訓練記錄。
八、矯正措施:
(一) 對不合格產品之調查方法、處理程序及處理紀錄。
(二) 客戶抱怨之處理程序及處理記錄。
九、內部品質稽核:
(一) 內部品質稽核計畫 (含稽核時程、人員及項目等) 。
(二) 品質稽核記錄。
(三) 針對稽核結果之改善措施及改善記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