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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之作業場所設置符合左列規定:
一、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法令規定。
二、面積一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
三、作業廠房應為通風良好之磚造、鋼架或鋼筋水泥之建築。
四、入出口應臨接寬八公尺以上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