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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應具備左列專用設備:
一、排氣分析儀 (CO、HC) 。
二、液化石油氣偵測器 (HC) 。
三、測漏檢知液。
四、二氧化碳或發煙劑測漏法之檢查器具。
五、壓力配管氣密檢查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