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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廠除具備前條所列之設備外,另應具備左列設備:
一、非溝槽式頂車機。
二、引擎轉速表。
三、點火正時燈。
四、空氣壓縮機。
五、輪胎氣壓表。
六、各種量具。
七、前燈試驗器。
八、汽化器一次室壓力計。
九、導管切斷器、擴孔器。
十、一般修車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