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補助成果之需求者,以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約定由機關或法人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或約定取得專屬授權:
一、機關或法人為落實補助之目的,認有持續推廣藝文補助成果之重大利用需求。
二、其他基於保障人民參與、閱覽、利用及共享文化等重大公益考量。
機關或法人為前項但書之約定,或以契約對藝文補助成果限制利用時,應注意使其補助之目的、項目及金額,與所約定之用途、內容及範圍間,有正當合理及衡平之關聯。
第一項約定應預先載明於補助要點或相關資料中,必要時並應預先諮詢相關業者、團體或專家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