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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採購成果之需求者,以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約定由機關或法人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或約定取得專屬授權:
一、該成果係專為機關或法人之需求而採購。
二、該成果涉及機關或法人保管之他人隱私或個人資料。
三、該成果與機關、法人安全或執掌之保密資訊有關。
四、該成果屬於機關或法人之國家重大政策或主要業務內容之依據或參考。
五、其他基於保障人民參與、閱覽、利用及共享文化等公益考量。
機關或法人依前項約定取得非專屬授權者,應就得否再授權他人利用併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