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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機關或法人就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如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或取得著作財產權者,應依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或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登帳,或為妥適之財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