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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之成果,以履行該案採購契約之廠商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但有前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而認有必要者,得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
前項但書情形,以履行該案採購契約之廠商係自然人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