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併稱機關)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以下併稱法人)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之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其有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著作權保障,除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