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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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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適應臺灣地區整體作戰要求,使遭受破壞之鐵路、公路交通、迅速修復
,保持暢通,特訂定本辦法。
臺灣地區鐵路、公路應按區域配置戰時搶修單位,戰時受所在地最高作戰
指揮官統一指揮、管制、運用,依本辦法實施搶修作業。
前項之搶修單位於受所在地最高作戰指揮官指揮、管制、運用時,應即將
其狀況報告原屬鐵路、公路地區管理處及各級地方政府主管單位,並保持
密切連繫。
各作戰區司令部,應主動與區域內之公、民及鐵路、公路之搶修單位,經
常保持連繫,並統一建立各相關單位之駐地、負責人電話、信箱號碼等資
料。於警戒戰備令下達時,鐵路、公路各地區管理處及各級地方政府主管
單位,得依通知或建議派員至作戰區司令部負責連繫協調及督導本單位搶
修作業之執行,其派出人員之食宿及作業用品等,統由各作戰區司令部負
責供應。
鐵路、公路主管單位及各級地方政府所需道路搶修軍勤隊之申請及編組運
用,應依「召集規則」及國防部「年度勤務召集計劃大綱」辦理。其編配
運用計畫,分送作戰區司令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編配鐵路、公路搶修之軍勤隊,其裝備、工具之損耗、補充,及待遇主副
食、醫療等,按「召集規則」勤務召集之規定辦理。因搶修作業而傷亡人
員之撫卹,各交通單位人員,按各交通單位現行規定辦理,軍勤隊人員,
按「召集規則」之規定辦理。
交通戰備搶修器材,由鐵路、公路及各級地方政府主管單位視實際需要,
先期分期屯備,並逐年增補,如有本身財力不足,應立即擬具器材需要計
畫表按行政系統陳報辦理,以期滿足作戰之需求。
各區域內屯備之鐵路、公路搶修器材,各鐵路、公路及各級地方政府主管
單位,應依照「交通戰備器材管理準則」規定辦理屯備,並將屯備情形送
所轄之作戰區司令部俾便掌握管制運用。
為保持鐵路、公路及各級地方政府主管單位所屯備之搶修器材堪用,應依
照「交通戰備器材管理準則」規定,實施定期檢查。
臺灣地區各公、民營事業或民間團體廠商,所有各種足以適合鐵路、公路
搶修之機械車輛工具材料等,按國家總動員有關作業程序辦理。
各搶修單位,於戰時運送搶修器材之車輛,視實際需要得向所在地作戰區
司令部申請支援。
各作戰區司令部,應按其作戰需求,協調鐵路、公路主管單位,擬具搶修
計畫,並呈報陸軍總司令部備查。
各作戰區司令部,對區域內鐵路、公路預判戰時破壞後,短期無法修復之
重要橋樑附近,應完成河川兩岸引道、便道、徒涉場之開設計畫,呈報核
定後,由陸軍總司令部協調省 (市) 政府後,依計畫逐次完成整備,交由
軍方管制。對已開設完成之戰備便引道,由各作戰區司今部指派單位管理
維護,經常保持堪用。
各作戰區司令部為期戰時搶修指揮靈活,在不妨礙正常運輸及重大工程施
工狀況下,可適時協調鐵路、公路局主管單位擬訂演習計畫,報由權責單
位核定後,實施定期搶修演習。其演習所需經費,軍方單位由國防部專案
補助,省 (市) 所屬單位,由省 (市) 政府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鐵路、公路戰時搶修單位所需之通信,以作戰區為單位,就現有公、民營
通信設施統一規劃運用,並建立通信網,以便於鐵路、公路遭受破壞後之
情報傳遞及戰時搶修作業之遂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