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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編配鐵路、公路搶修之軍勤隊,其裝備、工具之損耗、補充,及待遇主副
食、醫療等,按「召集規則」勤務召集之規定辦理。因搶修作業而傷亡人
員之撫卹,各交通單位人員,按各交通單位現行規定辦理,軍勤隊人員,
按「召集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