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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作戰區司令部,對區域內鐵路、公路預判戰時破壞後,短期無法修復之
重要橋樑附近,應完成河川兩岸引道、便道、徒涉場之開設計畫,呈報核
定後,由陸軍總司令部協調省 (市) 政府後,依計畫逐次完成整備,交由
軍方管制。對已開設完成之戰備便引道,由各作戰區司今部指派單位管理
維護,經常保持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