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鐵路、公路戰時搶修單位所需之通信,以作戰區為單位,就現有公、民營
通信設施統一規劃運用,並建立通信網,以便於鐵路、公路遭受破壞後之
情報傳遞及戰時搶修作業之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