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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作戰區司令部為期戰時搶修指揮靈活,在不妨礙正常運輸及重大工程施
工狀況下,可適時協調鐵路、公路局主管單位擬訂演習計畫,報由權責單
位核定後,實施定期搶修演習。其演習所需經費,軍方單位由國防部專案
補助,省 (市) 所屬單位,由省 (市) 政府列入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