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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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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直轄市、縣 (市) 依本辦法編組之義勇消防大隊,受警察局長指揮監督。
前項義勇消防大隊下設中隊、分隊、小隊,其編組如附表。
義勇消防人員應遴選在當地居住、年滿二十歲、身體健康、熱心公益,無
不良素行之男子志願擔任之。
義勇消防人員之遴用程序如左:
一、正、副大隊長由警察局遴選,轉報省、直轄市政府核派;大隊顧問、
副總幹事、幹事由消防警察 (大) 隊遴選,報請警察局核派 (聘) 。
二、正、副分隊長以上幹部顧問:
(一) 直轄市、省轄市由消防警察分 (小) 隊遴選,報請消防警察 (大)
隊轉報警察局核派 (聘) 。
(二) 縣由消防警察分 (小) 隊遴選,報請分局轉報警察局核派 (聘) 。
三、分隊幹事、助理幹事、正、副小隊長、隊員:
(一) 直轄市、省轄市由消防警察分 (小) 隊提名,報請消防警察 (大)
隊核定。
(二) 縣由消防警察分 (小) 隊提名,報請分局核定。
(三) 未設消防警察分 (小) 隊之鄉、鎮,由當地警察分局配屬之消防警
察分隊協調鄉、鎮當地之警察分駐所 (派出所) 提名,報請分局核
定。
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年齡規定如左:
一、正、副大隊長六十五歲以下。
二、大隊副總幹事、幹事、中隊正、副中隊長、助理幹事,分隊正、副分
隊長六十歲以下。
三、分隊幹事、助理幹事,正、副小隊長及隊員五十五歲以下。
正、副大隊長,正、副中隊長,正、副分隊長之任期為三年,成績優良者
得連任之,但以三次為限。
義勇消防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遴用機關予以解任:
一、遷離原編組單位地區者。
二、不能勝任消防工作者。
三、年齡逾第五條規定者。
義勇消防大隊,應購置左列設備:
一、消防衣帽、膠鞋、雨衣、工作服。
二、空氣呼吸器及防毒面具。
三、拆卸器材。
四、其他救災必要之設備。
義勇消防大隊、中隊及分隊之旗幟,義勇消防人員之標幟、服務證,由該
管警察局製發。
義勇消防人員制服,夏服二年製發一套、冬服四年製發一套,黑色皮鞋二
年一雙。
旗幟、制服非於訓練、服勤時不得使用。
第一項、第二項旗幟、標幟、服務證、制服之式樣另定之。
義勇消防大隊、中隊、分隊得借用消防警察 (大) 隊、 (中) 分隊印信戳
記。
義勇消防人員訓練如左:
一、基本訓練: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統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教
一次四十八小時。
二、常年訓練:在不妨礙本身職業原則下,全年四十八小時。訓練方式以
分隊單位,必要時以中隊為單位集中舉行。訓練進度課程分配及教材
等,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訂定實施。
前項訓練科目另定之。
義勇消防大隊每二至三年由省、直轄市政府派員實施考評、點閱一次。
義勇消防人員之勤務分為演習、協勤、救災等三種,以書面、口頭、火警
訊號或音響通知。
義勇消防人員接到通知,應迅速應召,如有特殊事故,應循編組系統報准
後,始得免除召集。
義勇消防人員參加訓練、演習、協勤、救災時,應著規定服裝,佩帶整齊
,儀表端莊;救災情況急迫時,得著便服。
前項訓練、演習、協勤逾四小時,召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酌供膳宿,至協
助救災,應給與出勤津貼。
義勇消防人員平時訓練、服勤之勤惰優劣事蹟,各級消防警察單位應隨時
考核,並建卡紀錄;每年定期總考核一次,依規定辦理獎懲。
義勇消防幹部經考核不適任者,並得予以解任。
義勇消防人員之獎勵分為獎章、榮譽章、紀念章、獎狀、獎牌、年資標、
記功及嘉獎等八種;懲處分為告誡、申誡、記過及飭令退隊等四種。
前項獎懲規定另定之。
義勇消防人員得參加互助共濟,投保福利壽險或意外保險。
義勇消防人員,因訓練、演習、協勤、救災,致傷殘或死亡者,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受傷者,全部醫藥費由政府負擔,就醫住院以公立醫院或公、勞保醫
院為限;但偏遠地區或為緊急醫療需要者,得住入當地私立醫院,不
得逾七日。住院期間得酌給津貼。
二、傷殘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按左列等級給與一次慰藉金。
(一) 全殘廢-給與三十六個基數。
(二) 半殘廢-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 部分殘廢-給與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一次給與九十個基數撫慰金。
四、受傷致殘因而在一年內死亡者,除依前款規定補足其一認撫慰金外,
並得核發特別喪葬補助費。
前項醫藥費、住院津貼、慰藉金、撫慰金及特別喪葬補助費,由警察局報
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基數金額以雇員一級月支俸額為準。殘等
核定依照公務人員殘等標準,由公立醫院鑑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撫慰金之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義勇消防 (大) 隊所需各項經費,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