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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義勇消防人員參加訓練、演習、協勤、救災時,應著規定服裝,佩帶整齊
,儀表端莊;救災情況急迫時,得著便服。
前項訓練、演習、協勤逾四小時,召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酌供膳宿,至協
助救災,應給與出勤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