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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年齡規定如左:
一、正、副大隊長六十五歲以下。
二、大隊副總幹事、幹事、中隊正、副中隊長、助理幹事,分隊正、副分
隊長六十歲以下。
三、分隊幹事、助理幹事,正、副小隊長及隊員五十五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