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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義勇消防人員應遴選在當地居住、年滿二十歲、身體健康、熱心公益,無
不良素行之男子志願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