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正、副大隊長,正、副中隊長,正、副分隊長之任期為三年,成績優良者
得連任之,但以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