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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義勇消防人員之勤務分為演習、協勤、救災等三種,以書面、口頭、火警
訊號或音響通知。
義勇消防人員接到通知,應迅速應召,如有特殊事故,應循編組系統報准
後,始得免除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