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委會應依學校教育階段之訓練目標、運動種類項目,及運動團隊之發展條件等因素,擬訂教練績效評量基準;其評量類別、配分比率及評量要項,規定如附表。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增聘教練之績效評量,其配分比率由評委會擬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教練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績效評量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其至下次績效評量之三年期間,皆未受任何行政懲處且每一學年度考核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者,得採簡化評量程序,以最近三個學年度考核成績平均值作為績效評量成績,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練依前項規定接受簡化評量程序後,其再次績效評量,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績效評量,不得連續採簡化評量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