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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評委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