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附檔:
附表行政院新聞局持有或保管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PDF
附表行政院新聞局持有或保管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DOC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依本局持有或保管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其需付郵遞送者,郵遞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申請重製或複製非附表所列政府資訊外觀型式之本局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者,按重製或複製之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4 條
機關學校申請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准後,免收取費用。但需付郵遞送者,郵遞費用由該機關學校負擔。
第 5 條
申請重製或複製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 6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