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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依本局持有或保管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其需付郵遞送者,郵遞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申請重製或複製非附表所列政府資訊外觀型式之本局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者,按重製或複製之工本費,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