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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加工助劑之使用規定.ODT
附表二:加工助劑之規格.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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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使用附表一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之使用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附表一列載之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