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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附檔:
附件: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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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引水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船舶。
二、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作或海事工程之船舶。
三、高度危險品:指化學危險品、放射性、爆炸性物質,或經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毒性物質。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航行國內航線或從事港區工程之本國籍船舶。
二、總噸位未滿八千總噸。
三、未裝載高度危險品。
四、未載運旅客。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
一、船長合格執業證書。
二、船長於最近二年內進出本港達六航次以上證明文件(船員名單或船員服務手冊)。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
第 5 條
第三條或第四條之申請條件變更時,應重新提出申請核准。
第 6 條
本辦法核准之船舶,由船長指揮進出本港或移泊,但船長仍可視情況僱用引水人,引水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領。
第 7 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其核准。
一、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海事事故。
二、申報文件不實。
三、不遵守港口管制規定。
四、不遵守船席指泊規定。
五、其他。
經前項規定廢止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 8 條
航行蘇澳港或台北港區域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之申請,準用本辦法規定。
第 9 條
本辦法經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