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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
一、船長合格執業證書。
二、船長於最近二年內進出本港達六航次以上證明文件(船員名單或船員服務手冊)。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