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表一 醫用直線加速器(Medical Linear Accelerator)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PDF
附表二 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Co-60 Teletherapy)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PDF
附表三 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Remote after-loadingbrachytherapy)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PDF
附表四 電腦斷層治療機(Tomotherapy)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PDF
附表五 電腦刀(CyberKnife)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PDF
附表六 加馬刀(Gamma Knife)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PDF
附表七 傳統式乳房X光攝影儀(Conventional Mammography X-ray equipment)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PDF
附表七之一 數位式乳房X光攝影儀(Digital Mammography X-ray equipment)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PDF
附表八 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Computed tomography)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PDF
附表九 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Computed tomography)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PDF
附表十 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Computed tomography simulator)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PDF
附表十一 X光模擬定位儀(X-ray simulator)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PDF
附表十一 X光模擬定位儀(X-ray simulator)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DOC
附表十二 心導管或血管攝影用X光機(Cardiac Catheterization or Angiography X-ray equipment)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擬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醫用直線加速器。
二、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
三、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
四、電腦斷層治療機。
五、電腦刀。
六、加馬刀。
七、乳房X光攝影儀。
八、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九、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十、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
十一、X光模擬定位儀。
十二、心導管或血管攝影用X光機。
第 3 條
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
二、操作程序書。
三、應實施之校驗項目。
四、校驗項目之實施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
五、偏離誤差容許值時之處理方法及改進措施。
六、品質保證紀錄。
七、人員訓練。
八、定期查核事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醫用直線加速器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一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二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三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電腦斷層治療機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四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電腦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五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加馬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六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1 條
乳房X光攝影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七及附表七之一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2 條
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八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3 條
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九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4 條
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十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5 條
X 光模擬定位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十一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6 條
心導管或血管攝影用X光機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十二之規定。
第 10 條
第四條至前條設備校驗結果偏離誤差容許值或功能異常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專業人員應即報告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主管,並依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執行必要之改進措施,於完成改善前應停止使用。但經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主管召集專業人員及醫療相關人員會商結果,認為不影響醫療曝露品質者,得由該主管決定應否依當日既定療程繼續使用。
前項會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備查。
第 11 條
依本標準作成之校驗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校驗人員。
二、校驗日期及時間。
三、校驗項目。
四、校驗儀器。
五、校驗結果。
六、分析及評估。
七、改進或修正措施。
第 12 條
本標準規定之各項紀錄,應保存三年。
第 1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一至第九條附表六,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