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120003
7263 號令、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12166257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9-1、13 條條文及第 9-2 條條文之附表八、第 9-3 條條文之附
表九、第 9-4 條條文之附表十;增訂第 9-6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
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五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法字第 112000646
4 號函勘誤第 13 條條文及第 13 條條文對照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2 條序文、第 3 條第 9 款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80005
5011 號令、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8001267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至第 9 條條文之附表六;並自一
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0001006
7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0026354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10 條條文;增訂第 9-2~9-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70009751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0163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10 條條文及第 8 條之附表五;並增訂第 9-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600
32968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6006720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3003675
3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30213494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