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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 條
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