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經濟部水利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法規定應執行事項。
二、水利工程之規劃、管理、興辦與縣市主管水利工程之協助及監督事項
。
三、水道變更、防護及其治理計畫線之劃定、河川、排水治理、海堤興建
及其維護管理事項。
四、水庫安全、水庫管理、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其水源涵養保護之執行
事項。
五、水權事務管理及監督之協助事項。
六、水資源調查、開發、利用、保育經營管理之執行及整體統籌調配之協
助事項。
七、協調辦理重要河川流域保育經理之整體調查規劃、擬定治理計畫及協
調水土資源經理分工事項。
八、自來水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原由省執行事項。
九、水文測驗、調查及基本資料建立等有關事項。
十、水利工程技術研究發展、管考與規劃試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本處設八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必要時並得分科辦事。
本處設資訊室,掌理有關資訊業務之規劃、開發及管理事項。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為民服務及其他不
屬於各組、室事項。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經濟部部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
機關;置副處長三人,襄理處務。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主任、科長
、正工程司、秘書、視察、副工程司、專員、助理工程司、科員、辦事員
、書記。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長、視察、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視察、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等職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處長 │簡任第十三職等│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簡任第十三職等辦理│
│ │ │ │ │。 │
├─────┼───────┼──┼──┼──────────┤
│副處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三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辦理│
│ │ │ │ │。 │
├─────┼───────┼──┼──┼──────────┤
│總工程司 │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 │ │。 │
├─────┼───────┼──┼──┼──────────┤
│主任秘書 │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 │ │。 │
├─────┼───────┼──┼──┼──────────┤
│組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八 │八 │ │
├─────┼───────┼──┼──┼──────────┤
│副總工程司│薦任第九職等至│三 │三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
│專門委員 │薦任第九職等至│八 │八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至│一 │一 │一 資訊室主任。 │
│ │簡任第十職等 │ │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 │ │ │ │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 │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一一│一一│十一人專任,另二十人│
│ │ │ (二│ (二│由正工程司兼任。 │
│ │ │○) │○) │ │
├─────┼───────┼──┼──┼──────────┤
│正工程司 │薦任第八職等至│四五│四五│一 內一四人得列簡任│
│ │第九職等 │ │ │ 第十職等。 │
│ │ │ │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 │ │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 │ │ │ │ 職等辦理。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三 │三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
│ │第九職等 │ │ │等。 │
├─────┼───────┼──┼──┼──────────┤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四 │四 │ │
│ │第九職等 │ │ │ │
├─────┼───────┼──┼──┼──────────┤
│副工程司 │薦任第七職等至│六○│六○│ │
│ │第八職等 │ │ │ │
├─────┼───────┼──┼──┼──────────┤
│助理工程司│委任第五職等至│七二│七二│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三四│三四│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一三│一三│ │
│ │第五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七 │七 │ │
│ │第三職等 │ │ │ │
├─┬───┼───────┼──┼──┼──────────┤
│人│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至│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事│ │簡任第十職等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室│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 │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
│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二 │二 │ │
│ ├───┼───────┼──┼──┼──────────┤
│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一 │一 │ │
│ │ │第九職等 │ │ │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二 │二 │ │
│ │ │第八職等 │ │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七 │七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會│會計主│薦任第九職等至│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計│任 │簡任第十職等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室│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 │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
│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三 │三 │ │
│ ├───┼───────┼──┼──┼──────────┤
│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二 │二 │ │
│ │ │第九職等 │ │ │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三 │三 │ │
│ │ │第八職等 │ │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一八│一八│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政│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至│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風│ │簡任第十職等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室│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 │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
│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一 │○ │ │
│ │ │第九職等 │ │ │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二 │二 │ │
│ │ │第八職等 │ │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六 │六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合 計│三二│三二│ │
│ │五 (│四 (│ │
│ │二○│二○│ │
│ │) │)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升遷
者外,均出缺不補;但處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視察、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處長 │簡任第十三職等 │1 │ │
├────┼─────────────┼──┼────────┤
│副處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3 │ │
├────┼─────────────┼──┼────────┤
│總工程司│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1 │ │
├────┼─────────────┼──┼────────┤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1 │ │
├────┼─────────────┼──┼────────┤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3 │ │
├────┼─────────────┼──┼────────┤
│副總工程│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3 │ │
│司 │ │ │ │
├────┼─────────────┼──┼────────┤
│組長 │薦任第九職等 │2 │一 其中六人由正│
│ │ │(6) │ 工程司兼任。│
│ │ │ │二 土地、材料組│
│ │ │ │ 組長專任;綜│
│ │ │ │ 計、水源、河│
│ │ │ │ 川、工務、農│
│ │ │ │ 水、水政組組│
│ │ │ │ 長兼任。 │
├────┼─────────────┼──┼────────┤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1 │秘書室、資訊室;│
│ │ │(1) │資訊室主任由正工│
│ │ │ │程司兼任。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4 │ │
├────┼─────────────┼──┼────────┤
│正工程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46 │內十一人得列簡任│
│ │ │ │第十職等。 │
├────┼─────────────┼──┼────────┤
│專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5 │ │
├────┼─────────────┼──┼────────┤
│課長 │薦任第八職等 │11 │內二十人由正工程│
│ │ │(20)│司兼任。 │
├────┼─────────────┼──┼────────┤
│副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60 │ │
├────┼─────────────┼──┼────────┤
│工程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77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37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3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7 │ │
├─┬──┼─────────────┼──┼────────┤
│人│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1 │ │
│事├──┼─────────────┼──┼────────┤
│室│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
│ │課長│薦任第八職等 │4 │ │
│ ├──┼─────────────┼──┼────────┤
│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7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會│會計│薦任第九職等 │1 │ │
│計│主任│ │ │ │
│室├──┼─────────────┼──┼────────┤
│ │副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統計。 │
│ │任 │ │ │ │
│ ├──┼─────────────┼──┼────────┤
│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
│ │課長│薦任第八職等 │3 │ │
│ ├──┼─────────────┼──┼────────┤
│ │帳務│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3 │ │
│ │檢查│ │ │ │
│ │員 │ │ │ │
│ ├──┼─────────────┼──┼────────┤
│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18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政│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1 │ │
│風│ │ │ │ │
│室├──┼─────────────┼──┼────────┤
│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
│ │課長│薦任第八職等 │2 │ │
│ ├──┼─────────────┼──┼────────┤
│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6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合 計│325 │ │
│ │(27)│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本處視實際需要,得於重要地區及河川流域設各區水資源局及各河川局;
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處為辦理水利事業之調整、試驗、研究及規劃事項,得設水利規劃試驗
所;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外,自發布日施行。